简单地说,隐私权又称个生活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别人了解个人秘密的权利。公民为了保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总是期望保护我们的私日常的秘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国内法律目前虽然还未明文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民法通则》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别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别人人格,与用侮辱、诽谤等方法损害别人名誉,导致肯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则进一步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离别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一般而言,公民的隐私权包含通信秘密权和个生活活秘密权。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申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保密权,未经允许,别人不能非法公开。宪法第40条明文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个生活活秘密是指公民对其财产情况,生活历程,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些禁止别人非法借助的权利。
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权需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谦,并可以倡导精神损害赔偿。非法披露,借助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法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精神损害赔偿。正盛金道